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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为防止内地人民对郑成功抗清军的支持和联系,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勒令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分别内迁三十里到五十里,并尽烧沿海民居和船只,不准片板入海。清政府以暴刑保证迁海令的执行,堕毁城郭,焚烧房屋什物;越界者无论远近,均立斩。沿海人民流离失所,曾发生激烈的反抗斗争。后禁令渐宽,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始完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