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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列入名册,斟酌录用。 《续资治通鉴·宋高宗绍兴八年》:“ 张邦昌 、 刘豫 僭号背国,原其本心,实非得已,其子孙亲属,并令依旧参注,无官者仍许应举。” 元 刘祁 《归潜志》卷七:“ 高琪 定制省部寺监官,参注进士吏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