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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旧时地主决定租额的一种方法。庄稼将成熟时,地主或其管事下田查看年成丰歉,议定当年收租成色和折价。苏州、南通等地的地主还勾结官府组织*田业公会、评租委员会、租佃委员会等,自行议租,不许佃户参与,强迫佃户按所定租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