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精选|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丛书|中医|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正史|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印谱|地图|会员中心
国家为军人、外交人员和其他专门人员的职称、等级等规定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军人通常分元帅、将官、校官、尉官、军士和兵;并进一步细分,如尉官可分为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外交人员通常分大使、公使、代办、参赞、秘书(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武官、随员。其他衔级制度包括教师、研究人员等的衔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