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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哲学家。哈佛大学哲学博士。长期在哥伦比亚大学任教。初为新实在论的主要代表之一。1910年和培里、霍尔特等共同发表《六个实在论者的纲领和第一篇宣言》。认为认识的对象及其本质或共相是不依赖于认识的主体而独立存在的,事物的本质或共相是可以被直接认识的。后试图综合新实在论与人格主义。30年代归附于“宗教实在论”。晚年转持托马斯主义观点。著作还有《伟大的哲学远见》、《幸免于死的可能性》、《唯名论的错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