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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旧时对芦田所征的税。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江岸出产芦苇的沙洲,明时始课税,清继之。芦田有稀芦、密芦、上地、中地、下地、草地、泥滩、水影滩等区别,课税不同,并有正项、耗羡等名目。1931年后各省逐渐将芦课名目取消,改照一般农田征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