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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征收的一种货物税。1926年底首先在湘鄂等省开征卷烟统税。1931年国民党政府借裁撤*厘金引起中央财政收入短缺为名,扩大统税课征范围为卷烟、麦粉、火柴、水泥和棉纱等五项,其后,逐步增至十余项。课税环节主要在生产过程,采取就厂征税(工业品)、就场征税(农产品)和就关征税(进口商品)等办法。由于纳税后的货物名义上可通行全国,不再征税,故称统税。 “厘金”的一种。1903年后,旧中国某些地方,将多次征收的厘金合并为一次征收。在这些地方,厘金改称统税或统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