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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以管定律的一种数据校正。管律计算以管中气柱的长度为标准,但气柱长度实际上比管的长度略长。故在管律计算时,如欲达到准确的音律,必须略减少按一般计算方法所得的管长数,使其气柱长度正好符合规定的律数。其气柱长度与实际管长之差数,谓之“管口校正数”。晋代律学家荀勖于泰始十年(公元274年)制笛时,已实际运用了“管口校正”。明代朱载堉在计算十二平均律律管时,运用“异径管律”(每升高半音管径均以24除之)作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