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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基层法院。设于1947年5月。由判事(法官)和助理判事(即助理法官)组成。审理诉讼标的不超过3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法定刑为罚金以下或案情比较简单的盗窃、侵占等刑事案件,它一般无权判处监禁以上的刑罚,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审理案件实行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