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精选|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丛书|中医|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正史|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印谱|地图|会员中心
依法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通常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人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