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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实行的将田赋划归中央并征收实物的政策。抗日战争前田赋归地方并征收货币。为增加中央财政收入,1941年4月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建议田赋改征实物。同年6月,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遵照五届八中全会田赋暂归中央接管整理之决议,制定接管步骤、管理机构及各项整理实施办法》。当年7、8两月除辽宁、吉林、热河、河北、察哈尔、新疆外,均改征实物。以1941年度田赋正附税额每元折征稻谷二市斗(1942年改为四市斗),产麦及杂粮地区折征小麦和杂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