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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四十六个发展中国家和欧共体九国于197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有效期五年。规定欧共体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42亿美元经援。后又分别于1979年10月和1984年12月签订了第二、第三个《洛美协定》。第四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续签,有效期十年。至1994年12月签字国增至八十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