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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fǎ guó mín fǎ diǎn

1804年公布,经过一百余次修订,迄今仍在法国施行。因法典由拿破仑任第一执政时主持制定,故法兰西第一帝国建立后于1807年改称《拿破仑法典》,1816年恢复原名;1852年再度改称《拿破仑法典》;1870年后,习惯上用原名《法国民法典》。共2 281条,除总则外分为三编:(1)人法,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2)物法,实际上是关于静态中的民事客体权利的规定;(3)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在各个权利主体间转移的规定。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它表达了资产阶级关于民事立法的原则,即自由与平等原则、所有权神圣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对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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