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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译“地方法官”。英、美等国基层法院法官的称谓。在英国,治安法官一般由大法官指定各地士绅担任,为荣誉性的非职业法官,无薪金,不脱产,只受领津贴。他们一般都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开庭时由专职的书记官协助。同时还兼有一定的行政职权,特别是签发执照。在美国,治安法官是联邦所属的最基层的司法官员,任务主要是为当事人办理宣誓与监督宣誓,审理轻微刑事案件等。一般由选举产生,并且必须是律师公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