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精选|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丛书|中医|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正史|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印谱|地图|会员中心
“民商分立”的对称。将商法列入民法典中的法律制度。在资本主义法的体系中,民法与商法是两个并列而又互为补充的法律部门,但法典编纂却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分。民商合一的特点是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订商法典,商法的内容也规定在民法典之内,或虽另订有商事单行法规(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但只视为民事特别法。瑞士于1911年将债务法编入1907年制定的《瑞士民法典》内,作为该法典的第五编,为确立民商合一制度之始。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还有土耳其、泰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