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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大诰》。明初的特别刑法。明太祖亲自制定,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至二十年陆续颁行,分《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编,共二百三十六条。内容分法外用刑的案例、严酷法令和皇帝对吏民的训导三部分。重在惩治贪官污吏豪强,体现明初“重典治乱世”的思想,然施用时间不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