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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

教会法   jiào huì fǎ

亦译“寺院法”、“宗规法”。
泛指天主教、正教以及基督教的一些其他教派(如新教的圣公会等)的各种法规。
在法学著作中,通常专指中世纪天主教的法律。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吸收罗马法原则而形成。包括教皇诏令,宗教法院判决,宗教会议决议,以及从世俗法律转借来的规定等。既适用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世俗事务,对所有居民都有强制力。其汇总编纂约于1140年由意大利博洛尼亚僧侣格拉奇(Gratianus, 约1090—约1158)着手进行,其成果后被称为《格拉奇教令》。1582年教皇格里高利十三世将《格拉奇教令》与其后的几部教令合编成一部新的教令集,仿效《国法大全》的名称,定名为《教会法大全》(Corpus Juris Canonici,亦译《寺院法大全》《宗规大全》,一直沿用到1917年,才为《天主教会法典》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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