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精选|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丛书|中医|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正史|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印谱|地图|会员中心
结构在规定的不进行大修的工作周期内,承受由缺陷、裂纹或其他损伤而导致破坏的能力。能保证可能存在于结构中的缺陷,在设计使用期间不致扩展到引起结构毁灭性破坏的临界尺寸,并保证在设计使用期内剩余强度不低于规定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