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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称“引证法”。古罗马规定司法人员引用法学家意见时所应遵循的规则的法律。公元426年由东、西罗马皇帝联合颁布。旨在澄清引用各家学说所造成的混乱。该法将伯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德斯蒂努斯正式定为五大法学家;规定他们的意见都具有法律效力;如其意见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伯比尼安的意见为准。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