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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学家、社会学家。长期任图卢兹大学教授,团体法学派的创始人。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各种团体,如家庭、教会、工会、企业主组织等,都是社会有机体,是道德与法律的人格化体现。主张私有财产与个人自由是不变的自然法,国家的唯一职能在于保证与支持“个人主义体制”。主要著作有《传统的社会科学》、《公法原则》、《宪法概要》、《行政法概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