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内容不仅包括国际结算、国际货币兑换、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货币体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而且还包括由国际融资而衍生的国际证券、国际项目融资、国际借贷、融资担保等国际金融实务惯例和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其主体广泛,通常指参与国际货币金融活动的当事人,既包括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国家及其官方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客体主要有货币、特别提款权、票据和黄金等国际间普遍接受的金融财产。国际金融组织颁布的章程、法规等仅对成员国具有拘束力,国际金融惯例则只有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对当事人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