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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国家的法学家对有关一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法规的总称。19世纪德国、奥匈帝国和俄国的法学家把国家的根本法称为国家法。此后有人将“宪法”和“国家法”二词通用。有些国家所称的“国家法”指宪法性法律。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称由国家权力机关(联邦议会,各自治共和国、自治省议会)制定的法律为“国家法”,以区别于各自治组织制定的“自治法”。“国家法”与“自治法”是在联邦宪法之下的两大部门,互不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