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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马宣言

利马宣言   lì mǎ xuān yán


1954年12月4日智利厄瓜多尔秘鲁利马签订的关于《圣地亚哥宣言》的补充协定。规定如领海遭到武力侵犯,受到影响的国家应立即将事件通知其他缔约各方,以便决定采取行动保卫受侵犯的主权。
《拉丁美洲国家关于海洋法的宣言》的简称。1970年8月4—8日,智利厄瓜多尔秘鲁等20个拉丁美洲国家在利马举行“拉丁美洲海洋法问题会议”发表的宣言。指出:沿海国家有权根据合理的标准,规定它们的海洋主权或管辖权的范围。
1971年10月28日—11月8日在利马举行的发展中国家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谴责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指出发展中国家对其领土和海洋的原料和资源有完全的无限的主权,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充分参加改革世界贸易和货币制度的事先磋商和决策。
《关于工业发展与合作的利马宣言和行动计划》的简称。1975年3月12—27日在利马举行的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第二次大会上通过。指出殖民统治的残余、外国占领以及各种形式的新殖民主义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解放和进步的最大障碍;必须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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