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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前广州*十三行中充当外洋商船保证人的行商。清乾隆十年(1745年)规定,凡外洋来广商船须由指定殷实行商中的一人为保商,担保来船应缴税饷和船上人员的行动。初,行商轮流作保,后由外商自行选任。道光十五年(1835年)又规定,除外商自选保商外,又设派保一人,各行挨次轮派。外国商船常不受约束,以种种借口反对保商制度。《南京条约》签订后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