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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旧律规定一人所犯轻重二罪俱发时按重罪处刑的原则。汉律规定,“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公羊传·庄公十年》何休注)。以后历代相沿。唐律的规定尤为详备,如规定,若重罪揭发在轻罪判决之后,应重新审理,前罪已科之刑,得折抵后罪应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