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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审判机关对某些案件无权断决,受理后须具状报请上司直至皇帝裁夺的制度。如贵族、官吏犯罪应判刑者,上请。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诏:“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南北朝以后,凡属八议范围的贵族、官吏犯十恶以外的罪,都须上请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