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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多婚”。 指饥荒之年,简化婚礼,使民便于嫁娶,因而成婚者多。为 周 时十二荒政之一。《周礼·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十曰多昬。” 郑玄 注引 郑司农 曰:“多昬,不备礼而娶昬者多也。” 贾公彦 疏:“昬礼有六,并有玄纁束帛。凶荒为昬,不可备行此礼,使有女之家得减口数,有男之家易得其妻,故娶昬者多也。” 宋 秦观 《财用策下》:“凡嫁子娶妻,纯帛无过五两,凶荒则又杀礼而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