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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根据本国宪法规定,批准本国同外国签订的条约所用的文件。由国家元首署名并加盖国印,有时还由外交部长副署。书中载明条约名称、序文、日期和签字代表的名字或条约全文。凡需批准的条约,双边的在双方互换批准书后开始生效;多边的,批准书通常交由条约正本保存国保存,交存的批准书达到规定数目时,条约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