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条约 luó mǎ tiáo yuē《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通称。1957年3月25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在罗马签订,故名。1958年1月1日生效,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根本法。条约由前言、正文和若干附件组成,规定共同体的活动内容与方式,并确定了共同体的机构和财务安排等。条约的任何修改,须经成员国一致同意和各成员国议会的批准;最重要的修改为1986年的*单一欧洲法令和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条约无限期有效。与这一条约同时签署的《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也通称“罗马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