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虽能辨认原物,但已不可分离,或强行分离代价过高的法律事实。分两种:(1)动产附合,指动产之间的结合,此种附合物称为合成物,为各所有人按自己的动产在附合时的价值所共有;如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或物能区别主从时,也可由价值高的一方或主物的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向他方支付偿金。当各方原物的价值不相上下时,则发生共有。(2)不动产附合,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而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支付偿金。附合与混合的区别是:(1)附合既发生于动产,也发生于不动产,混合只发生于动产。(2)在附合物中,原物尚可辨认;在混合物中,原物已不能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