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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用钱财买鱼鳖之类来放生。《旧唐书·李乂传》:“时 中宗 遣使 江 南分道赎生,以所在官物充值。”《资治通鉴·唐中宗景龙元年》引此文, 胡三省 注曰:“帝以 江 淮 之人採捕鱼鳖为伤生,分道遣使以钱物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