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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入籍或所规定的土地数目之外另占有的田地,是不纳租赋的隐匿田。 《新唐书·食货志一》:“ 开元 八年,监察御史 宇文融 献策:括籍外羡田,逃户自占者给復五年。” 宋 罗大经 《鹤林玉露》卷七:“良农一夫以五十亩为正田,以其餘为羡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