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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各地银钱业和工商业公定的一种债权债务结算日期。如汉口以每月5日、10日、20日和25日为“小比期”,届期银钱业同业间结算债权债务;以每月15日和月底最后一天为“大比期”,届期,全市银钱业和工商业进行大结算。一般拆放短期款项,即以半个月为期,至大比期即收回或续转,故称“放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