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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用事父之丧礼以事君丧。《礼记·檀弓上》:“事君有犯而无隐,左右就养有方,服勤至死,方丧三年。” 郑玄 注:“方丧,资於事父。” 孔颖达 疏:“方谓比方也。有比方父丧礼以丧君,故云资於事父。资,取也,取事父之丧礼以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