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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会审公堂。 清 末设在 上海 租界里的司法审判机关,以区别于 中国 原有的审理官署,故称。按照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凡是 中 外互控的案件,都由会审公堂的 中 、 英 、 美 、 法 四国会审官审理,其实 中国 会审官形同虚设,不受重视。《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五回:“我并非要十分难为他,不过看见新衙门判得太轻描淡写了,有意和他作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