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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律例以减免其罪。 《六部处分则例·刑部·审断下》:“ 直省 审拟题结之犯,适遇恩赦之年,该督抚将应赦之犯不为援免者,係斩绞人犯降一级调用,係军流以下人犯罚俸一年。”《天雨花》第十六回:“ 仪贞 一夜不眠,泪流满枕,挨到五更时候,即起身写一书寄与 秀贞 ,备将始末根由説明,及啟奏当今,天言不准援免等语,候天明了,密密封固,付 左安 逕送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