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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招认自供其罪状
1. 供出犯罪事实。
《元典章新集·刑部·偷盗》:“勾责得 王葛四 招供:先於 至元 二十七年窃盗 分宜县 刘十一 苧蔴。”昆剧《十五贯》第三场:“小刑可耐,大刑难捱。若不招供,夹棍相待!” 陈残云 《山谷风烟》第十一章:“我全招供啦。”
2. 供词。
鲁迅 《朝花夕拾·<狗·猫·鼠>》:“从去年起,仿佛听得有人说我是仇猫的。那根据自然是在我的那一篇《兔和猫》;这是自画招供,当然无话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