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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当捐”。中国旧时向当铺征收的税。清康熙三年(1664年)规定每一当铺每年缴税银二两五钱至五两不等。雍正六年(1728年)规定,开设当铺须向地方政府请领*当帖。领帖须缴帖捐。清末当税税额陆续提高,还有各种陋规。民国时期仍发当帖,征当税。1941年将当税并入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