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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官定价格。 《宋史·职官志十一》:“ 太平兴国 二年,詔:‘诸道所给幕职、州县官奉,颇闻官估价高,不能充七分之数。宜令三分给一分见钱,二分折色,令通判面估定官物,不得亏损其价。’”《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嘉祐七年》:“初, 江 湖 运盐既杂恶,官估復高,故百姓利食私盐。由是盗贩者众,捕之急则起为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