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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初承 五代 旧制,州县官俸均给实物,并指定由所属民户出钱易回。这些被指定的民户称为“奉户”。每本官所受物,凡一千,分与两户,一户输钱五百。如物价不足以抵官俸原数,即由奉户补足,官府则免除其夏秋两税以外的其他赋役。此制起于 后汉 乾祐 中,至 宋 太平兴国 元年始废。见《宋史·职官志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