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务员任用资格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公用1933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规定,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任用为委任公务员:一、经普通考试及格或与普通考试相当的特种考试及格者;二、现任或曾任委任职,经过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二、现任政府雇员,连续服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四、曾致力于“国民革命”五年以上而有成绩者; 五、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
【检索委任公务员任用资格 ==>】 古籍全文检索:委任公务员任用资格
全站站内检索:委任公务员任用资格
- 翼卫将军
- 骧威将军
- 威厉将军
- 扫夷将军
- 裹威将军
- 黑稍将军
- 逾岷将军
- 开城将军
- 静漠将军
- 武备将军
- 右林将
- 将军幕府
- 营军司马
- 校司马
- 军武库令
- 军假候
- 部集
- 典军中郎将
- 辅义中朗将
- 立信中郎将
- 千人督校尉
- 立武校尉
- 奉■都尉
- 护军射师
- 公车大谁卒
- 卫士令丞
- 执楯
- 武士
- 旅贲令丞
- 宫掖门司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