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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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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别

官员考核的方法之一。北洋政府制度,凡未经文官考试任用的官吏,适用“甄别”的办法。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公布的《文官甄别法草案》的规定,甄别的方法有检验毕业文凭、调查经历、检查成绩、考验学识、考试成绩等五种,可针对被甄别者的具体情况而采用不同方法。对于无毕业文凭或不能证明其毕业资格、无经历或不能证明其经历者,须先检查服官后的成绩;如成绩优良,再考验学识及考试经验。考试成绩的方法,一是审查服官后历办事务;二是质问服官后历办事务。考验学识的方法一是提交论文,二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考试经验的方法,一是条举现办行政事务的得失;二是就所掌事务设案问答。甄别由甄别委员会执行,甄别委员会分为高等和普通两种,依程序甄别合格者,给予甄别合格证书。凡属甄别不合格,或无文凭、无经历而服官后又无成绩可言者,简任官与荐任官由高等甄别委员会呈请大总统予以免官,委任官由普通甄别委员会报请所属长官予以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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