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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汉朝为郡县掾吏,主收捕盗贼事。晋朝亦置。
官名,汉置,为郡县佐吏,掌捕盗贼事。《汉书·张敞传》:“敞使贼捕掾絮舜有所案验。”注:“师古曰:贼捕掾,主捕贼者也。”其后,晋沿置。《晋书·职官志》:“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有主簿、录事史、主记室史……贼曹掾史、兵曹史、吏曹史、狱小史、狱门亭长、都亭长、贼捕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