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精选|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丛书|中医|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正史|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印谱|地图|会员中心

输入关键字:

①官制用语。即以他官兼代某职,称判某职或判某职事。始于北齐。如以银青光禄大夫判祠部尚书事,仪同开府行参军判集书省事等。唐、五代以高官兼掌低职曰判,如以尚书判三司户部、度支事。宋初,二品官领三品州、三品官领四品州、四品官领五品州,皆称判某州。其后,仅辅臣、宣徽使、太子太保、尚书仆射领州府,始称判。又,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前,三省、六部二十四司虽有正官,非特旨不治本司事,而类以他官主持,曰判。金朝官衔中凡带“”字者,不带“”、“”、“”,“”。②官名。金朝抄纸坊置,从九品; 南京丰衍东西库置二人,正九品。


官员任用类别之一。《通典·职官一》原注:“判者,云判某事。”与检校、试、摄、知均非正授。唐制,所谓“”,大抵与主决文书有关,“判某事”,当即主判某官经行的文书簿籍。“判某官事”,实即某官的秘书长或主任秘书之职,根据其职任的的久暂以及性质、权限的不同,在单称“判某官事”之外,又有权判、兼判、分判、专判、代判与平判等区别,均依事随敕而定。宋初,虽有尚书、侍郎及卿、少卿、监、少监之名,但不任其职,统以他官互相典领,以“”、“”某官署为官名,如判礼仪院、判太常寺、判国子监,知审官院、知审刑院等是。凡差遣之官,其官阶高于差遣职务者称判,与职务相当者称为知。元丰改制以后,中央官署设官均加厘正,任某官即管该官署之事,而地方府州县等仍派京朝官“”之,称知府、知县、知州,而以罢退宰执知府事者,则称判某某府。


【检索判 ==>】 古籍全文检索:判     全站站内检索:判

提点坑冶铸钱司
主辖市舶司事
提举市舶
监市舶务
三波白门发运司
拨发官
提举辇运公事
盐使司盐使
盐使司管勾
军须库使
典牧司使
圉牧司使
京兆府司竹监管勾
京西规运柴炭场使
路僧录
路僧正
路道录
路道正
路总管府
路都总管
路总管
路总管府判官
路总管府推官
路儒学教授
蒙古字学教授
路医学教授
路阴阳学教授
路织染局
路杂造局
路总管府府仓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 说文网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鲁ICP备19049252号-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