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精选|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丛书|中医|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正史|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印谱|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中医中药 >

中国医学通史

> 两宋时期医学 一、医政法令

一、医政法令

有宋一代,历朝皇帝都相当重视医药事业,屡次颁布关于医药卫生的诏令和制定律令,据《宋史》、《宋会要辑稿》稿《宋刑统》等记载,仅北宋时期颁布的医药卫生迢令就有200多条,是历代封建统治者无法比拟的。在这些医事诏令中以派遣医师防治疾病者最多。此外,还颁有关于征集、校正、编撰医学书籍;举办社会慈善机构和医院;改革与普及医学教育;提高医学与医师社会地位;改革旧习俗和禁止巫觋,开办卖药所,实行进口药专卖;修订或颁布本草专书;重用道士医生和草泽医生等等医政法令。 宋代律令大都承袭《唐律》。《宋刑统》是宋代的一部法典,有关医德、医疗事故、民众医药、饮食卫生、卫生保健、囚犯医药卫生管理等医事管理都制定了惩处的法规,律令将医生的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区别对待,使医生不致遭误杀。也对工匠、奴婢、士兵等下层人的医药保障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饮食卫生方面,对造御膳或外膳凡犯食禁者分别处以绞罪和杖罪,实际上是宋代的食品卫生法。《宋刑统》对同姓结婚者约处罚沿袭《唐律》,以律令条文固定下来。关于病囚的医药也有规定,对病因应给衣食医药、有病未愈不准拷打。为保障婴儿生命,防止流产,怀孕犯妇产后再行拷决,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 宋代的医政法令总的说来,许多措施在当时有其进步意义,但是又有些法令是专为封建统治者服务而订立,或者间接与统治者的利益相关连,且条文规定往往与具体执行并不一致,甚至徒具形式而已。

返回目录 >> 《中国医学通史》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 说文网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鲁ICP备19049252号-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