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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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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制抗狂犬病血清制造及检定规程

本品系由狂犬病固定毒免疫马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用硫酸铵盐析法制得的液体或冻干免疫球蛋白制剂。仅用于配合狂犬病疫苗对被疯动物严重咬伤者进行预防注射。对已有狂犬病临床症状的患者,注射本制品无效。 1 制造 1.1对血浆的要求 1.1.1 用于制造精制抗狂犬病血清的血浆除须按附录1《抗狂犬病血清生产用马匹免疫方法》中的要求外,应符合《抗毒素生产用马匹免疫方法》的规定。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投入生产。 1.1.2 血浆的中和效价不得低于80IU/ml。 1.2 制造程序 按《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1.2项进行。 1.3 制造工艺的要求及规定 按《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1.3项进行。 1.4 半成品检定 按《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1.4项进行。 2成品检定 由质量检定部门进行全面检定,半成品已会同检定的项目可抽检。 2.1 鉴别试验 按《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2.1项进行。 2.2理化检定、无菌试验、安全试验、热原质试验及类A血型物质测定等项均按《精制抗毒素制造及规定规程》中2.2~2.6项规定进行。 2.3 效价测定 2.3.1 按《精制抗狂犬病血清效价测定方法》(附录2)进行。效价测定用血清标准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或认可。 2.3.2 效价要求 精制抗狂犬病血清效价在200IU/ml以上为合格。 3保存与效期 保存于2~8℃。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液体制品效期为3年;冻干制品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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