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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服制通释 宋 车垓

5-内外服制通釋卷四
  内外服制通釋卷四    宋 車垓 撰齊衰杖期

  正服

  嫡孫父卒祖在為祖母

  祖母【祖父存】 父【先祖而卒】  嫡孫身

  釋曰嫡孫既承祖後本為祖母服齊衰三年祖父在則為服齊衰杖期而已

  降服

  為嫁母出母

  母【父卒母嫁曰嫁母父在母出曰出母】子身

  釋曰嫁母出母於吾父則義絶矣故子為之降服齊衰杖期蓋子為母本服三年今以嫁出故故降之從輕也若子為父後承重者則不為服止申心喪謂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也漢石渠義問父卒母嫁為之何服蕭太傅云當服期為父後則不服弟元成以為父没則母無出嫁之義王者不為無義制禮若服期則是子貶母也故不制服宣帝詔曰婦人上不養舅姑中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絶也故聖人不為制服若明子無貶母之義元成議是也愚竊謂所議嫁母一節若子可依而母改嫁宜從元成之議若子不可依母不得已而改嫁者則為服杖期不為過也

  義服

  為父卒繼母嫁而已從之者

  甲父【卒】

  乙母【父先娶亡】  子身

  丙母【父後娶】

  釋曰甲父先娶乙母而生已乙母亡父再娶丙母是為繼母後甲父卒繼母再嫁他人而已從之以寄育焉繼母亡則已為服齊衰杖期義服也繼母為其子亦義服不杖期若繼母嫁而已不從之及繼母被出者皆無服也

  夫為妻

  夫身     妻

  釋曰禮云生曰妻死曰嬪妻者齊也與夫齊體之人雖異姓共處其義則深故妻亡而夫義服齊衰杖期按禮父母在為妻不杖【嬪毗賓切】

  齊衰不杖期

  正服

  為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

  祖父母  父母   男女孫身

  釋曰祖父母者父之父母也孫為祖父母正服不杖期孫女雖適人不降若嫡孫承重者則加服齊斬三年

  為庶祖母

  庶祖母【父所生母】父母   子孫身

  釋曰庶祖母亦祖母也故孫亦為服不杖期也若孫承祖父後則不服

  為伯叔父

  伯父

  祖    父

  叔父

  釋曰伯父叔父謂父之親兄弟也伯叔父視姪猶子而為姪服不杖期故姪為伯叔父亦服不杖期也

  為兄弟

  兄

  父母   已身

  弟

  釋曰兄弟者已之親兄弟也廣雅云兄况也况於父也弟悌也順于兄也故兄為弟弟為兄皆服不杖期也

  為衆子

  父母身  衆子

  釋曰衆子者除嫡長子外其餘若正若庶若男若女若養人之子皆謂之衆子父母並為服不杖期若妾子雖最長亦與衆子同也

  為兄弟之子

  兄    子【女在室同】

  父母   已身

  弟    子【女在室同】

  釋曰或為兄之子或為弟之子皆服不杖期也夫為衆子則不杖期而為兄弟之子亦不杖期何也曰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也

  為姑姊妹女在室及適人無主者

  姑   姊

  祖   父   已身  女

  姑   妹

  釋曰徐鍇云姑故也言尊如故也姊咨也以其先生可咨問也說文云妹女弟也又謂之媦廣雅云女如也白虎通云言如人也徐鍇云女子從父之教從夫之命故曰如人也謂姑姊妹女未適人而亡者則已為服不杖期也或已適人而喪夫無子是無夫與子為祭主此乃人之所哀憐故不忍降之大功而亦為服不杖期也

  婦人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

  兄弟  子【女在室同】

  父母  女身

  姊妹【在室者】

  釋曰已適人之婦人於兄弟姊妹姪本降服大功今既無夫無子則不敢降而為服不杖期蓋婦人有歸宗之義也

  妾為其子

  妾身  子

  釋曰妾為其子即母為子也故服不杖期若其子承祖父後則其母合為服齊衰三年

  加服

  為嫡孫【有嫡子無嫡孫】

  父母身 嫡子【亡】嫡孫 嫡曾孫 嫡玄孫釋曰祖為孫本服大功而為承重之嫡孫則服不杖期也有嫡子無嫡孫者謂祖父若有嫡子在則更不立嫡孫也凡為後承嫡者雖曾孫玄孫亦與嫡孫同假如曾孫與曾祖父承重玄孫與高祖父承重其曾高二祖服曾玄二孫服亦與嫡孫同也

  女適人者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兄【為父後者】

  父母   女身【適人者】

  弟【為父後者】

  釋曰女適人者為兄弟本降服大功若兄弟為父後承重者則為加服不杖期也

  降服

  嫁母出母為其子

  母身【或父卒改嫁之母或父在被出之母】子【母所生親子也子雖為人後猶服也】釋曰父卒而母嫁與父在而母出則母於吾父有絶義矣故子為之降服杖期然母之於子則義不絶也故仍為子服不杖期

  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

  本生父母     子身【為人後者】

  釋曰子為父母本服三年既為人後則以所後為父母矣故為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申心喪三年

  本生父母為其子之為人後者

  本生父母身    子【為人後者】

  釋曰父母為衆子本服不杖期子雖為人後亦服也

  女適人者為父母

  父母       女身【適人者】

  釋曰女在室為父母服與男子同已適人則降服不杖期也或降服未滿被出則仍為父母服重服滿三年而止或降服已除被出則不必更服也

  妾為其父母

  父母【妾之親也】     妾身

  釋曰凡女適人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故為人妻者為其父母降服不杖期而妾于父母亦同

  義服

  繼母嫁為前夫之子從已者

  繼母身【再嫁者】    子【從繼母嫁者】

  釋曰子無母而以繼母為母矣及父卒又從繼母再嫁而寄育焉則繼母亦視之如子可也故為義服不杖期即父母為衆子之服也

  為伯叔母

  伯母

  祖父母  父母   姪身

  叔母

  釋曰禮云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故姪呼伯父叔父之妻曰伯母叔母而亦為服不杖期義服也

  為繼父同居者【謂子無大功以上親從母適人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者】正父

  嫁母   子身【從母再嫁與繼父同居者】

  繼父

  釋曰父卒子幼隨母適人呼所適者曰繼父子與繼父同居義聚故為繼父義服不杖期也通典云繼父同居者服期夫死妻稚子幼無大功之親與之俱適人【馬融曰稚者幼小也無大功之親以收養之故母子俱行適人鄭玄曰妻稚未五十也子幼十五以下者也大功親謂堂兄弟同財者】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而以其子之財貨為之築宫廟于家之門外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若是則得繼父之道故同居則服齊衰三月【鄭玄曰築宫于門外神不歆外族也此以恩報耳】

  妾為女君

  女君【主人之嫡妻也】   妾身

  釋曰妾謂主母曰女君者尊之也故為義服齊衰不杖期

  妾為君之衆子

  妾身【有子者也】   君之衆子

  釋曰除夫君之嫡子外無問妻妾所生皆謂之衆子父母於衆子正服不杖期則妾亦合為義服不杖期也夫妾為君之衆子服即庶母為衆子服也然衆子為庶母正服緦麻而庶母為衆子則不杖期何也蓋庶母本妾也妾則賤而子則貴矣貴賤之殊輕重之别也且庶母之期也一則從夫君與主母而服已不得而殺也一則以賤妾之身將終養于夫君之家故於衆子之服亦不得而輕也

  為夫兄弟之子

  夫兄       子【女在室同】

  夫    妻

  夫弟       子【女在室同】

  釋曰此伯叔母為夫姪服也夫姪呼已為母則已視姪猶子也故為義服不杖期即父母為衆子之服也

  舅姑為嫡婦

  長子婦

  舅姑身

  衆子婦

  釋曰嫡長子之婦謂之冢婦所以奉宗廟為主婦者也非衆子婦比也故舅姑為服不杖期而為衆子婦則大功而已【周制為嫡婦大功唐貞觀十四年侍中魏徵奏嫡子婦律服大功請加為期上從之】

  齊衰五月

  正服

  為曾祖父母【曾孫女雖適人不降】

  曾祖父母 祖父母 父母 已身【是為曾孫】釋曰曾重也謂重祖父母也曾孫于曾祖父母世雖稍遠義則至親故以小功之月數而服齊衰之重服也

  齊衰三月

  正服

  為高祖父母【玄孫女雖適人不降】

  高祖【父母】 曾祖【父母】 祖【父母】 父母 玄孫身釋曰玄孫逮事高祖父母亦慶幸事也義則至親世則遠矣故以緦麻之月數而服齊衰之重服也

  義服

  為繼父不同居

  繼父母【母之夫也】 子身【嫁母之子也】

  釋曰謂先同居而後不同居者也先曾同居則有寄育之恩相依之義矣故為繼父義服齊衰三月也或雖同居而繼父有子已有大功以上親則亦與不同居例論亦止服不同居之服而已若原不同居則無服

  内外服制通釋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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