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献忠为施峻(1505—1561)《琏川先生诗集》作序。
公元1556年 本年
徐献忠为施峻(1505—1561)《琏川先生诗集》作序。
施峻诗以七律较为出色。序云:“余尝怪献吉序昌谷诗,以为守而未化。嗟乎!守化之说,得无自骋其驰骛之意耶?以法书言之,仓颉荒迷,籀篆窘束,则真行迭变,而晋永和为宗矣。后之作者,本领失其神品,结构违于临学,亦将以为化乎?诗学久荒,科条不设,无以约束奇俊之士,遂使骏足横驰,鹏抟泛路,不能归于唐人格律,亦可惜矣!余辄因琏川之作有感云。是岁为丙辰,书于长谷草堂。”(《琏川诗集》卷首)施峻(1505—1561),字平叔,号琏川。归安人。嘉靖乙未(1535)进士,历官南刑部主事、郎中,青州知州。有《琏川诗集》。另有顾应祥序和张永明《书琏川诗集后》,未详作序年月。《静志居诗话》卷十二《施峻》:“平叔以七律自诩,闾党交称焉。然殊不见好。诸体过修边幅,未免气馁。顾箬溪序之,谓唐以后诗,‘音调格律相尚,锻炼益工,其气益弱。’毋乃微辞也乎?”所引顾箬溪(顾应祥)语,见顾序。《四库全书总目》集部别集类存目四著录施峻《琏川诗集》八卷,提要曰:“朱彝尊《静志居诗话》谓‘平叔以七律自诩,然殊不见好。诸体过修边幅,未免气馁’。是集有顾应祥序,亦谓唐以后诗,音调格律相尚。锻炼益工,其气益弱。亦似微致不满焉。”《明诗纪事》戊签卷十九录施峻诗一首,陈田按:“平叔七言如‘南岳先生句曲去,东林长老沃州还,’‘药栏当午蜂偏乱,钓槛平溪水不浑’,‘河桥细雨舟初泊,山郭寒烟梅半开’,‘未信年华欺客鬓,也知春色到邻家’,殊自清脱。”
- 匡衡见石显死,奏其旧恶。
- 王尊劾奏匡衡阿谀曲从石显。
- 匡衡惭惧,上疏谢罪,称病乞骸骨,上丞相、侯印绶。
- 成帝下诏书、赐牛酒,抚慰匡衡;匡衡遂起视事。
- 刘向议两月重见。
- 刘歆议两月重见。
- 匡衡等奏《徙泰畤、后土祠于长安》。
- 师丹举茂才,复补博士;议从匡衡奏言。
- 匡衡等议定徙泰畤、后土祠于长安南北郊。
- 匡衡复奏《紫坛宜勿伪饰》、奏《改郊祀歌语句》《不宜复修五畤》。
- 刘向作《对成帝甘泉泰畤问》。
- 刘更生四十八岁,易名为“向”,拜为中郎,领护三辅都水,迁光禄大夫。
- 谷永上《请赐谥郑宽中疏》。
- 班婕妤被选入宫,为少使。
- 淮阳王刘钦约四十二岁,《上书自陈舅张博时事》,为张博家属徙者求还;丞相、御史复劾刘钦,上加恩,许还徙者。
- 王昭君约二十四岁,生子伊屠智牙师,为右日逐王。
- 诏举贤良方正。
- 匡衡奏《罢四百七十五所淫祠》。
- 王昭君约二十五岁,丧夫(呼韩邪单于);呼韩邪单于子复株累若鞮单于立,欲妻之,乃上书求归;成帝令从匈奴俗,遂复嫁。
- 班婕妤为婕妤,怀子流产。
- 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士。
- 谷永待诏公车,作《举方正直言对策》。
- 匡衡坐事免为庶人,后卒于家(? — ?)。
- 师丹约三十五岁,出为东平王太傅。
- 王昭君约二十六岁,或于此年生长女。
- 初置尚书员五人。
- 谷永于白虎殿对策,上言“天至明不可欺”、“日食地震,皇后贵妾专宠所致”;因欲附王凤,又作《复对灾异》;擢为光禄大夫,作《谢大将军凤书》。
- 谷永作《雨雪对》。
- 上郡里吏民作《上郡歌》。
- 陈汤约四十六年,上书言康居侍子非王子,以虚言下狱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