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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安卒,年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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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安卒,年五十九。

公元1368年 九月
陶安卒,年五十九。

《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三五“洪武元年九月癸卯(初六)”:“江西行省参政陶安卒。……至是,以疾卒于治所。病剧时,犹草时务二十事上之。上甚哀悼,亲为文,遣使以祭。时年五十九。”《明诗综》卷四《陶安》:“俞右吉云,郡公谋略文章,孝陵推为第一,诗亦拔俗。五古未免冗长耳。”陶学士集卷首提要:“陶学士集二十卷,明陶安撰。……是集诗与文各十卷。安以儒生受知明祖,参预机密,典司着作,郊社宗庙皆有议,若明初分祭南北郊及四代各一庙之制,皆定于安。又《刑律》亦安所裁,而其议论均不详着于集,未审其故,殆当时秘不欲宣也?其诗一曰《辞达集》,一曰《知新近稿》,一曰《黄冈寓稿》,一曰《鹤沙小记》,一曰《江行杂咏》。今此本分体编之,与所作赋词共为十卷,文亦十卷,而送人之序引居其半,岂以安当时宿望,求赠言者多耶?世言祝寿之序自归有光始人集,然此集内已有二篇,则不自有光始矣。安文章虽不及宋濂之俊伟,而其词类皆平正典实,有先正之遗风。一代开国之初,其气象固不侔耳。”


东方朔作《立皇子禖祝》。
枚皋作《皇太子生赋》。
枚皋为卫皇后立,奏赋以戒终。
主父偃为立卫皇后事立功。
司马相如四十六岁,失官。
兒宽约二十四岁,或于此年为掌故。
韩婴于此年前后与董仲舒论于武帝前。
刘安受武帝赐几杖,可毋朝;作《八公操》(《淮南操》)。
主父偃上疏言愿令诸侯得分封子弟,武帝从之。
主父偃言朔方为“灭胡之本”。
公孙弘驳主父偃之议。
主父偃言“徙豪杰兼并之家于茂陵”,武帝从之。
主父偃发燕王刘定国乱伦事,致其自杀。
主父偃令诸大臣生畏,或赂以重金,或说其“太横”,主父偃则声言“丈夫生不五鼎食,死即五鼎烹耳”。
主父偃欲纳其女于齐王,齐纪太后不许,因衔恨上言齐王有淫行,武帝拜其为齐相;至齐,与亲族断绝关系;又以齐王与姊奸事威胁齐王,齐王乃自杀。
主父偃因赵王使人上书告其收受诸侯贿赂,遂下狱;承认收受诸侯金,言未胁迫齐王自杀,武帝欲勿诛之。
公孙弘廷争“非诛偃无以谢天下”,主父偃终被族(? —前127)。
孔臧让御史大夫,为太常;与公孙弘等议请“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不能通一艺,辄罢之”。
孔安国为侍中。
司马相如四十七岁,复召为郎。
严助或于此年得武帝书,上书谢,遂留侍中。
吾丘寿王约三十三岁,征入为光禄大夫侍中。
公孙弘为御史大夫,为布被,食不重味;请罢朔方郡之置。
朱买臣言置朔方之便,难公孙弘。
公孙弘七十四岁,以游侠郭解“当大逆不道”,致郭解被族。
孔臧坐南陵桥坏免官。
东方朔三十六岁,岁娶一妇,被呼为“狂人”;避世于朝,作《据地歌》(亦即《陆沉于俗》)。
兒宽约二+六岁,为廷尉文学卒史。
司马迁二十岁,始游历南北。
东方朔从武帝至甘泉,借车于公孙弘,作《与公孙弘借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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