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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招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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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招垦章程

为承领青海西宁地方开荒之蒙、藏族制定之规定。清雍正十年(1732),青海办事大臣达鼐奏准试办农场后,百余年间,垦荒政令流于形式,群众自动垦殖,官方为避免纠纷,光绪十年(1884)禁止垦荒。三十四年(1908),西宁办事大臣庆恕会同陕甘总督升允奏准重办青海垦务。设垦务总局于西宁,于黄河沿岸勘查蒙藏地区可耕土地,由蒙藏公、千百户出具“缴地切结”,招集垦户领地承垦,由该局派员勘丈监放,并定此招垦章程。规定承垦熟荒,须立即呈报并缴纳税粮;承垦生荒足三年,再行起征;垦地分上、中、下3等,上等每亩征粮5升,中等3升,下等2升,不征草束;所征之粮,以六成完纳国课,以四成交地主作佃租。领垦土地者,多为地主与寺院上层人物。为各类封建势力开辟霸占土地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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